【法規分類号】303901200303 【标題】馬德裏商标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頒布日期】2003/04/17 【實施日期】2003/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類】商标注冊管理 【文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号 【題注】 【正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商标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和《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裏議定書)及《商标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商标國際注冊。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以中國爲原屬國的商标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非經馬德裏系統途徑辦理商标國外注冊的,不屬本辦法的調整範圍。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組織,或者委托國外代表人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在國外的分公司代爲辦理。 第三條 以中國爲原屬國申請商标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标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标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标局(以下簡稱商标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裏協定申請該商标的國際注冊。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标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标已經在商标局獲得注冊,或者已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冊申請的,可以根據馬德裏議定書申請該商标的國際注冊。 第五條 申請商标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标局辦理。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商标國際注冊的後期指定、放棄、注銷等事宜的,應當通過商标局辦理。申請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商标國際注冊的轉讓、删減、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标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 申請與馬德裏議定書有關的商标國際注冊的後期指定、轉讓、删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者地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可以通過商标局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辦理。 通過商标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組織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請。 直接向國際局辦理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組織可以到國際局提交申請,也可以向國際局寄交申請。 第七條 通過商标局申請商标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可以使用國際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标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标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費用外,還應當向商标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 商标國際注冊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對應的外文譯名的,可以注明該外文譯名。沒有外文譯名的,應當注明對應的漢語拼音。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商标國際注冊申請書中注明其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電話号碼、傳真号碼等。 第十條 一件商标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别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别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商标國際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附件: (一)國内商标注冊證複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1份; (二)要求優先權的,該優先權證明1份;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複印件、居住證明複印件、身份證件複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書1份; (五)商标圖樣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條 商标局收到商标國際注冊申請書的日期爲申請日。 商标國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标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補正。商标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爲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爲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爲放棄,商标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商标局辦理的商标國際注冊申請或者其他申請,按規定需要繳費的,應當自收到商标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标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繳費通知單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繳費通知單的郵戳日爲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繳費通知單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爲送達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的,該申請視爲放棄,商标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标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确認該駁回。 第十四條 在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内,任何人可以對該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向商标局提出異議。 一件異議申請可以涉及一個類别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别的商品或服務。 異議人撤回異議申請的,商标局終止異議程序,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指定中國的集體商标或者證明商标領土延伸申請人,自該商标在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内,應當通過商标代理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向商标局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未在上述3個月内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規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的,商标局駁回該集體商标或者證明商标的領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 轉讓人未依法申請一并轉讓的,商标局通知國際商标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商标局決定該轉讓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标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聲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标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爲商标局做出決定之日。 删減内容不符合我國商品或服務分類要求的,商标局決定該删減在中國沒有效力,并向國際局做出聲明。當事人對商标局的聲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聲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商标局決定生效。生效日爲商标局做出決定之日。 第十七條 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内使用其國際注冊商标的,應當按照商标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以其商标的國際注冊代替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标注冊的,該國際注冊不影響該已經在我國獲得的商标注冊的權利。 要求在商标局商标注冊簿登記國際注冊代替在先國家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标代理組織辦理,并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 已經在中國得到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況,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争議裁定或者申請裁定撤銷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該商标。裁定申請應當自該商标在中國的駁回期限屆滿後提出。 第二十條 指定中國保護國際注冊商标的,自其商标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組織向商标局申請出具其商标在中國得到保護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馬德裏商标國際注冊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 國家信息中心【國家法規數據庫】提供 ***